被捕需知

一般需知

  1. 清楚知道自己被捕的原因。
  2. 清楚被捕後的權利。
  3. 被捕後,被捕人與警方的對話均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,被捕人可選擇保持緘默。
  4. 除了提供自己的名字及住址外,被捕人士有權保持緘默。
  5. 保持緘默並不會對被捕人士構成不利。
  6. 搜身的過程應在一個有私隱的情況下才可進行。
  7. 未經法庭批准,警方不能無理拘留被捕人超過48小時。

被捕人的權利:

  1. 有權要求警方解釋自己被捕的原因或罪名。
  2. 有權記下有關的警員姓名、編號以及所屬分區警署。
  3. 有權保持緘默。
  4. 有權要求安排翻譯服務。
  5. 有權要求打電話給自己的親戚或朋友協助。
  6. 有權知道被搜身的理由和範圍。
  7. 有權要求法律援助。
  8. 有權拒絕簽署任何文件。
  9. 有權要求警方提供飲食和保溫毛毯。
  10. 有權要求上洗手間。
  11. 有權知道口供紙上的內容以及取一份口供紙的副本。
  12. 有權對警方不合理行為作出投訴。
  13. 有權申請保釋。
  14. 有權要求警方給予書寫文具。
  15. 如身體不適,被捕人有權向警方申請到醫院接受治療。
  16. 有權要求律師向法庭提出判刑後取回屬於個人證物。
  17. 有權拒絕警方查閱被捕人的手提電話。

被捕後的程序:

  1. 被警方拘捕
  2. 被捕人被警方帶返警署。
  3. 警方會發出一份起訴書副本給被捕人。
  4. 警方會替被捕人拍照、打手指模、搜身、暫時扣押個人物品。
  5. 警方會發出《發給接受警方調查的人士或被警方羈留的人士》(《羈留人士通知》,即Pol. 153表格)。
  6. 搜身前,警方會向被捕者發出《羈留搜查表格》(Pol. 1123 表格)
  7. 被捕人可要求律師名單及聯絡律師。
  8. 警方進行錄口供程序。
  9. 被羈留或申請保釋。
  10. 被捕後的48小時內帶到裁判法院提案。
  11. 第一次上庭當天可在裁判法院法庭聯絡處尋求當值律師協助。

申請保釋的條件及程序:

  1. 不是與嚴重罪行有關。
  2. 同意日後會上庭或向警方報到。
  3. 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有合理理由認為被捕人不會拒絕上庭或潛逃。
  4. 被捕人可以以現金擔保、自簽擔保或人事擔保保釋出外候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