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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需知
- 清楚知道自己被捕的原因。
- 清楚被捕後的權利。
- 被捕後,被捕人與警方的對話均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,被捕人可選擇保持緘默。
- 除了提供自己的名字及住址外,被捕人士有權保持緘默。
- 保持緘默並不會對被捕人士構成不利。
- 搜身的過程應在一個有私隱的情況下才可進行。
- 未經法庭批准,警方不能無理拘留被捕人超過48小時。
被捕人的權利:
- 有權要求警方解釋自己被捕的原因或罪名。
- 有權記下有關的警員姓名、編號以及所屬分區警署。
- 有權保持緘默。
- 有權要求安排翻譯服務。
- 有權要求打電話給自己的親戚或朋友協助。
- 有權知道被搜身的理由和範圍。
- 有權要求法律援助。
- 有權拒絕簽署任何文件。
- 有權要求警方提供飲食和保溫毛毯。
- 有權要求上洗手間。
- 有權知道口供紙上的內容以及取一份口供紙的副本。
- 有權對警方不合理行為作出投訴。
- 有權申請保釋。
- 有權要求警方給予書寫文具。
- 如身體不適,被捕人有權向警方申請到醫院接受治療。
- 有權要求律師向法庭提出判刑後取回屬於個人證物。
- 有權拒絕警方查閱被捕人的手提電話。
被捕後的程序:
- 被警方拘捕
- 被捕人被警方帶返警署。
- 警方會發出一份起訴書副本給被捕人。
- 警方會替被捕人拍照、打手指模、搜身、暫時扣押個人物品。
- 警方會發出《發給接受警方調查的人士或被警方羈留的人士》(《羈留人士通知》,即Pol. 153表格)。
- 搜身前,警方會向被捕者發出《羈留搜查表格》(Pol. 1123 表格)
- 被捕人可要求律師名單及聯絡律師。
- 警方進行錄口供程序。
- 被羈留或申請保釋。
- 被捕後的48小時內帶到裁判法院提案。
- 第一次上庭當天可在裁判法院法庭聯絡處尋求當值律師協助。
申請保釋的條件及程序:
- 不是與嚴重罪行有關。
- 同意日後會上庭或向警方報到。
- 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有合理理由認為被捕人不會拒絕上庭或潛逃。
- 被捕人可以以現金擔保、自簽擔保或人事擔保保釋出外候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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